坚持社会参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出租屋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管理工作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探索合同管理、以房管人等有效形式,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督促个人、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各地区要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
流入地要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明确责任目标,落实管理职责,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婚育证明》查验、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免费技术服务等制度,积极为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以多种形式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办理生育服务事项,依法落实流出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流出人口留守家庭解决困难。
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两地的区域协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的有效办法,促进流入地和流出地有效落实服务和管理责任。
五、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答生育政策、技术服务、办理相关证件等有关问题。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