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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落实工作

  各地区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上来,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把《条例》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人口计生、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流出地和流入地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务公开的范围,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综合治理服务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局,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局面。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服务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卫生、社区警务、物业及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之中,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渠道,形成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新建小区的管理,消除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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