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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环境生态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发生。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科学方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准确、客观、有效、公正。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周口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周口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文水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市水文水资源部门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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