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各县现行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57条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各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包括土地复垦费在项目建设期间按12000元/亩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中:补偿群众7000元,复耕押金5000元),时间两年。临时用地要按照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期满,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复耕,恢复原状,退还土地。确无法复耕的,按照永久性用地进行补偿。
(四)临时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各县现行的最新规定标准执行。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计列,用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报批、协调、服务、咨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的必要开支。
(六)关于建筑物拆迁补偿问题。按照省政府大项目办和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的意见,郸城县和淮阳县的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当地县政府最新文件规定执行。沿线各级政府要严格把握政策,做细群众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七)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挪用。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项目用地享受市县制定的关于招商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并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一切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三、切实加强对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作的领导
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是省政府确定的“8511”项目,也是市政府“双十五”重点工程之一,该项目全长52.1公里,线长面广,任务艰巨,为了切实加强对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郸淮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指导和监督沿线各县开展工作。郸城县和淮阳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全力以赴搞好此项工作。沿线各县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细化责任,把握工作重点,强力推进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