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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审计机关确定的重点审计范围和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对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应急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项目进行同步跟踪审计,并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文件;

  (二)项目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施(竣)工图、有关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设备材料采购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就项目审计事项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灭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审核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结果,应当自审计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逾期不核对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和国家基本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三)建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重点审计范围和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2个月内安排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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