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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新政发〔2010〕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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