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
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
为建立统一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模式,规范新农合制度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疆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特殊情况,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最晚可延至下一年度2月底。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最晚不迟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