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按照《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4月30日前,将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名单和制定的工程建设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三、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的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 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 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