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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通过实施扬尘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工业污染防治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

  对淮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周口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业治理项目中尚未完成的项目和上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4月30日前,确定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5月20日前,市环保局对名单中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0年10月30日前,停产治理、深度治理的企业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属于深度治理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属于停产治理的企业,予以关闭。

  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划定周口市二水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经省政府批复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底泥进行清淤,避免水温升高时底泥中的污染物释放,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严格按照环保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置。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8月底前,市环保局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市城市管理局和水务局负责完成清淤和标志、界牌的设置。

  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大气污染防治

  1、扬尘污染整治

  ⑴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工地扬尘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招投标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和责任承诺。要求做好工地围蔽和渣土清运工作,清拆和爆破建筑物时应采取湿法作业,设置围挡,并对扬尘点进行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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