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地要把环保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予以通报。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对口援疆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纳入对口支援渠道和范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真正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治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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