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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5.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

  1.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要对2009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加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设施,特别是要搞好保护区防护栏建设和机动车限速等警示标志牌设置,防止因运输交通安全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造成污染。凡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

  2.排查整治敏感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隐患。对近两年在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博斯腾湖、水磨河、吐曼河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及山前洪积扇区域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3.全面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要利用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结果确定风险源企业名单,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矿山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石油石化、化工等行业的环境隐患。要针对今年积雪厚易引发融雪性洪水灾害的实际,切实做好尾矿库风险排查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环境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予以消除。

  4.切实加强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利用环保专项行动检查获取的风险源信息,加快制订各风险源具体环境应急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风险源企业要明确责任,落实应急物资和队伍,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水平。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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