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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指对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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