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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

  ㈠严格掌握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款项,要按要求认真落实。如,《关于2010年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巴财社〔2010〕9号)和《关于下达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巴财社〔2010〕35号)两笔雪灾款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口粮、饮水困难等基本生活,可以重点做好购置饲草料,补充基础母畜及牲畜安全过冬及救灾公共设施、救灾物资通道和通讯恢复等工作。《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巴财社〔2010〕68号),此笔雪灾款只能用于解决寒潮冰雪受灾群众过冬期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旗县要结合市委政府督查情况,迅速整改,查找工作漏洞,完善制度,并把整改情况速报市委政府督查室和有关部门。

  ㈡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要按照“户申、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并在嘎查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救助对象名单。在发放救灾款物中,旗县区或苏木镇的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捺印,民政部门需在救助对象持有的《灾民救助卡》上盖章。每次救助时段组织发放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救助对象所领取的救助款物、数额在嘎查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

  ㈢严格执行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救灾款特别是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市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自治区拨款文件后,在10日内全部下拨到旗县区,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级拨款文件后,在15日内将资金(物品)全部发放到户。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救灾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下拨救灾款,必须同时抄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以便监督、检查。旗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民政、财政部门拨款通知后未上报分配使用情况的,将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上级补助时,市政府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应补助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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