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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八、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上访的,由信访、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处理。
  九、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包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首长驻地、外国使领馆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
  (二)在上访过程中采取封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四)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公用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五)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
  (十)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设置横幅的,予以制止并收缴;
  (三)对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予以劝阻、制止、责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四)对在上访活动中煽动闹事,围堵、冲击、滞留党政机关,妨碍交通秩序、办公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或者借上访之机搞打砸抢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并对肇事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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