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进行审核登记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10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加强我市健康体检管理,根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0〕1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审核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现场审核制度
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协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北京市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健康体检的登记手续。
二、审核专家组的组成
审核专家组由医政、监督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三、审核内容
审核专家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按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现场审核表》,出具审核报告。
四、时间安排
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于2010年5月25日前到准予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的现场审核及登记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时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登记“允许开展健康体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一并将本区县核准登记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名单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凡新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按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有关医疗机构。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现场审核表(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