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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八)关于产品复检问题:餐饮服务业中抽检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2.留样超过保质期;
  3.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如:蔬菜中的有机磷农药;
  4.已进行过复检;
  5.逾期提出复检申请;
  6.被抽检单位对其抽检结果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九)各单位在抽检工作中出现涉及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生产领域不合格产品时,及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同时向属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部门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手续。(不合格登记见附件4)
  三、抽检工作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进行沟通
  联 系 人:徐亚东 崔晓青 孔维佳
  联系电话:65010915 65010089
  传真电话:65010918
  电子邮箱:bjcj2010@126.com

  附件:1.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略)
  2.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报送人员登记表
  3.样品信息登记表
  4.不合格产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2: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信息报送人员登记表

序号信 息 
1单位名称 
2联系人姓名 
3固定电话 
4移动电话 
5传真 
6电子邮件地址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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