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产品复检问题:餐饮服务业中抽检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1.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2.留样超过保质期;
3.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如:蔬菜中的有机磷农药;
4.已进行过复检;
5.逾期提出复检申请;
6.被抽检单位对其抽检结果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九)各单位在抽检工作中出现涉及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生产领域不合格产品时,及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同时向属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部门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手续。(不合格登记见附件4)
三、抽检工作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进行沟通
联 系 人:徐亚东 崔晓青 孔维佳
联系电话:65010915 65010089
传真电话:65010918
电子邮箱:bjcj2010@126.com
附件:1.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略)
2.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报送人员登记表
3.样品信息登记表
4.不合格产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2:
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信息报送人员登记表
序号 | 信 息 | |
1 | 单位名称 | |
2 | 联系人姓名 | |
3 | 固定电话 | |
4 | 移动电话 | |
5 | 传真 | |
6 | 电子邮件地址 | |
7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