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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制度;承担局机关内部财务和资产管理;依法承担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属二级单位财务审计,配合旗(区)审计部门开展对旗(区)国土资源局的财务审计;指导各旗(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与地籍管理科
  负责落实全盟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有关政策;承担对各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落实全盟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承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地籍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指导全盟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协调全盟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监测、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全盟地籍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承担全盟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负责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建设用地置换工作。
  (七)地质勘查与环境保护科
  负责各旗(区)报送的探矿权项目初审及上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申报,汇总上报地质勘查成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地热、矿泉水、地质遗迹资源、矿山地质环境等管理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等技术规范与标准;承担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八)矿产开发与储量科
  负责权限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区)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盟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全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全盟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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