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规范全盟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指导各旗(区)土地确权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盟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全盟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盟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组织全盟土地资源调查、地籍管理、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盟重大土地调查专项工作,指导各旗(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督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监督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各旗(区)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盟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盟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盟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监督盟内实施的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协调全盟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全盟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乡地质、农业地质、地学旅游的开发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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