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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的办法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办法。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8号 许可事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企业生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材质已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申报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延续卫生许可批件前需进行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委托采(封)样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3.产品材料及配方(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和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1份);

  5.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7.检验项目和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8.产品标签(铭牌)样稿(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9.说明书样稿(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0.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平面图(工程图或电脑打印件,需按比例画出并标尺寸;标示功能区、人流物流方向,生产设备、卫生设施位置)(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1.产品技术信息(含产品说明、主要成份或部件、使用范围、注意事项) (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新办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原件各1份);

  4.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质量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委托生产(只允许委托深圳市内生产厂家)的,应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原件1份),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7.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9.产品材料及配方;

  10.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原件1份);

  1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及部件)(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2.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等(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3.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依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第五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申请延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近一年内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卫生监督机构封样产品后出具的卫

  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产品经备案的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原件);

  6.市售产品说明书(原件);

  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粤卫函〔2010〕108号)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变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其他材料:

  (1)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

  A.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C.申请在深圳市内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的,需先申请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并提交由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对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封样产品出具的近一年内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D.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原件1份);

  E.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现场未移动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

  A.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原件1份)。

  (3)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补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深圳市级及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注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生产能力现场卫生审核的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时限);

  (二)申办、延续、变更、补发、注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十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4年。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第二条;《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9号 许可事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00项;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已列入卫生部公布和调整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且相关产品不需要卫生部发放卫生许可批件;

  (二)申报企业生产条件应符合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迁址,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应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企业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含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办公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长宽及面积,人、物流向)(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7.拟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含主要生产流程、生产过程参数、所用原料成分等,每一种产品均需列出)(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8.拟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和质检仪器清单(名称、型号、产地、数量、状态)(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9.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包括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10.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原件1份);

  11.消毒产品分装企业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关于做好涉水产品等卫生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函》(粤卫函〔2010〕108号)第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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