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5.申请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毕业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在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实习手册审核证明(原件,由医疗卫生机构查验并出具);

  7.《医疗机构录用或聘用人员证明》,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8.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9.逾期申请注册的(取得资格证书3年未提出申请),应提交在我市二级以上教学、综合性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10.拟受聘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二)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分为入省变更、省内变更二种情形。特殊情况如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1.入省变更(已在外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现拟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需要办理入省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验原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国家计划外招生的学校毕业的,须提交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医疗机构拟录用或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省内变更(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现拟变更执业地点的,需要办理省内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指定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的经办人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申请延续注册(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护士执业注册5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继续执业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四)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五)重新注册(即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要求同首次注册;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应当有在我省二级教学、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六)遗失补证(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遗失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

  4.近期白底小两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两张。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关于印发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48号)第三条。

  六、申请表格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属医院、社会办医院(民营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独立医疗美容门诊部,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医疗机构,如区属医院及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会办门诊部、诊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室等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

  依据:《护士条例》第八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许可事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市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予以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指管道饮用水供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优质管道饮用水供水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04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第七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原件1份);

  6.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水源水的水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11.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另行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按照新申报卫生许可的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原件1份);

  5.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卫生检验

  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8.《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9.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四)《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5.《卫生许可证》破损的,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五)《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4.《卫生许可证》(原件)。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新办《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及饮用水供水单位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申请变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和补办需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制水车间所在地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跨地级市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跨区供水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属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供水单位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卫生审查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2.新建、扩建、改建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竣工验收卫生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但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变更、换证、补办、注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饮用水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或者供应饮用水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