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第1、2项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注销:
校验: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变更、注销: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
1.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在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
3.在广东省省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卫生部申请。
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复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期限规定,但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进行校验。
14号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
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
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上述规划设置,并符合许可条件的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街道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2)诊断及检验设备;(3)治疗及其他设备;(4)避孕药具专柜;(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区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2)辅助诊断设备;(3)实验室检验设备;(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各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如新的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八条、第
十条。
六、申请表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八条、第
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合格者换证。
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
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
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每3年对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
八条。
15号 许可事项: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予以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女方户籍在深圳市的居民,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款或第四款规定,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的《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原件3份);
(二)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近3个月的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套,验原件);
(三)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要提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1份);
(四)有关病史资料、相关检查资料、2个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
(五)《病残儿童信息表》(原件1份)。
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时间:每年3月、6月、9月、12月1-15日。集中鉴定时间:每年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后。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区人口计生局;决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工作站、街道、区人口计生局逐级审核;
(三)申请人带患儿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
(四)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
(五)通知鉴定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每季度组织鉴定一次,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未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申请再生育。
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
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
七条;
(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
二条;
(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据:《
护士条例》第
七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含申请人亲自签名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近期白底小两寸免冠正面彩色半身照两张;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