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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五、申请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核;

  (二)申请: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合格的,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增加相应科目,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后方能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外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有深圳市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原件1份);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国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国医师的工作经历及中文译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外国医师的学术成就(附论文复印件1份)及中文译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外国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推荐信及中文译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全身体检报告(原件1份);

  (八)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外国医师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4张。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国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深圳辖区内的公共场所予以卫生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及《住宿业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变更地址、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同上。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换证、补办、注销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交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10.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11.在申请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审查时,还应提交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以上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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