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调整)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一部分“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20天)。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医师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非港澳台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内具有健康体检资格的,非申请人拟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六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