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如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并通过公示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2)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增设科目,须要提供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应提交下列材料:
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地址变更要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2)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3)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5.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及变更的理由,并经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后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非个人举办的医院,须要提供法人机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等)就变更事项的决议。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变更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的行政许可程序:
1.医院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如地址变更、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等还需进行社会公示;
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医院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申请变更地址、增设特殊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院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医疗美容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医院、社会办门诊部的医疗美容许可(指医院、门诊部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的设置与医院、门诊部设置的许可办法相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二十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三十条;
(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
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和《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院(或门诊部)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五)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医院(或门诊部),应根据
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验收;
(六)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医院(或门诊部),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社会公示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03号 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
三十五条;
(三)《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二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
五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或区卫生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受理;
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
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审批结果抄送申请人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有效期3年。
依据:《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
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
三十五条;
(三)《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