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调整,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2 医疗美容许可
03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04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05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06 医师执业注册
07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08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09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1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13 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1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15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16 护士执业注册(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7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1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2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广东省下放实施事项)
01号 许可事项: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01-1号 社会办医院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医院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九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依据《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数量及布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2010-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请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有前项第2-6小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及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和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近3个月的查新资料(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1.个人简历,含5年之内是否发生医疗事故、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服刑等情况,本人签名确保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毕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职称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6.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复印件2份,验原件);
7.深圳市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全身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2份),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六)《选址报告》(原件2份),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进行选址):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选址方位图。
(七)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原件各2份);
(八)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其中场所为自有的,提交房地产证明文件;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意向书及场所房地产证明文件;
(九)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原件3份)。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至第
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事项和申请人承诺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医疗机构选址与评议,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五)获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筹建期内筹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满2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2年;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的有效期为3年;400张床位以上的有效期为4年。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1-2号 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复印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或《深圳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广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szchpfp.gov.cn)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医院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验收;
(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医院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66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每年校验1次。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每3年校验1次。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
六条。
01-3号 医院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院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