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信访、财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统计、信息、公报审计结果等工作。
(二)法规审理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章制度;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审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书;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审计听证会议;组织检查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情况,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联系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税务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组织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管理机构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税务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直行政、政法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管理的行政政法专项资金和教科文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或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开展相关项目的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组织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委托审计项目招投标和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工作。
(七)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国有企业的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