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盟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的财政财务收支。
4、盟级投资和以盟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地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盟行署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盟有关部门、旗(区)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盟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它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盟行署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领导旗(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旗(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旗(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旗(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信息、档案、财务、保密、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按规定协管旗(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
(二)法制审理科
负责全盟审计规章制度的草拟、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法制协调工作;组织对盟旗(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盟审计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议案、提案、信访、督察、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全盟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审计计划、方案的落实和执行;编报全盟审计业务统计报表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制订全盟审计审理复核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决定、审计移送处理等法律文书进行审理;对全盟审计机关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全盟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