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2.主办院校应向校外教学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本专业(学科)的专兼职把关教师,负责校外教学场所所设专业和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质量。
  3.校外教学场所应按照所设专业和办学项目,配备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教学辅导教师。
  五、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管理
  (一)主办院校的管理职能和责任
  高校是校外教学点办学管理的责任主体,主办院校应履行和承担校外教学场所办学管理的主要职能和责任。
  1.高校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的规定内容,制订校外教学场所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并及时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校外教学场所依法办学和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严格规范校外教学场所的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认真履行高校招生工作职能和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法进行招生宣传,履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备案手续,规范招生行为。
  3.严格审查新生入学资格,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严格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负责调配派遣任课师资和审核检查教师授课质量;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籍等教学资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5.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和查处校外教学场所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禁止和查处设点单位以所谓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名义招生办学(或“捆绑收费”)。
  6.定期开展校外教学场所办学状况的专项检查。及时整顿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得不到保证,管理混乱的校外教学场所。及时撤销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教学场所,并妥善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二)设点单位的管理职能和责任
  设点单位应按《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履行相关的办学管理职能和责任。
  1.设点单位应负责提供校外教学场所所需的办学场所、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并保障校园安全和办学场所的稳定;负责提供与办学规模和专业(学科)教学需要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设点单位应配合主办院校做好校外教学场所的规章制度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学生管理工作老师的推荐与遴选工作,以及授课教师的调配与管理服务,保障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招生、授课、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良好运行。
  3.校外教学场所应认真执行主办院校交办的教学和教务管理与服务、班级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接受主办院校的领导和指导做好办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4.在主办院校的指导下,定期进行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和办学状况自查,及时主动地向主办院校汇报校外教学场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教育教学和办学管理、学生工作和学籍管理等方面工作状况,配合主办院校和设点单位,及时妥善解决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校外教学场所的变更
  1.高校因办学需要,拟调整已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点单位、调整变更办学场地、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和办学内容等,应按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校外教学场所设置审批备案程序。
  2.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点单位若发生举办者和院校长变更、办学场地和办学条件变更,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变更等重大变更状况,主办院校应按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校外教学场所设置审批备案程序。
  (四)撤销和违规处理
  1.高校应及时调整和撤销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场所,并向社会公布。被调整和撤销的校外教学场所若需恢复招生,应按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校外教学场所设置审批备案程序。
  2.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办院校应及时查处和限期整改,或调整和撤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