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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2.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含: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且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校舍场所安全达标,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较好、办学诚信规范,社会声誉较好。
  3.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舍资源出租单位必须是该校舍资源的产权人。且主办院校须与校舍资源出租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规范租赁办学行为,明确相关职责。
  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应由主办院校全面负责该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和办学管理工作,承担办学责任。
  (二)条件合格
  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办学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点单位是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应达到《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院校)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1.校外教学场所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教学用房和活动场地),且办学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校舍安全、消防许可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2.校外教学场所应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开设理工农类专业,还应具备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和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开设外语类专业,还应配备40座以上专用语音室。
  3.应配备相应的图书资料和教辅资料,或配备网络电子图书资料查询和使用功能系统,能满足校外教学场所所设专业学科(或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以及在读学生的课外阅读书籍和资料查阅需求。
  (三)布局合理、资源优质
  高校应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合理配置和扩展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资源,方便学生就学,合理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1.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应统筹规划,控制数量。在市中心区域设置校外教学场所一般应掌握一校一区一点原则(即:一所高校在同一区县内原则上只设一个校外教学场所);在浦东新区和远郊区域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可视实际需求适当增加,从严审批。
  2.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有持续稳定的生源。
  3.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应严格核准设点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和办学状况。原则上不在已设有3个(及以上)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点单位中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三、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一)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审批管理
  1.审批与备案。
  (1)高校设置(或变更)校外教学场所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并报学校继续教育的分管校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长”)批准。
  (2)各高校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应报市教委备案。
  2.审批程序。
  (1)由高校内承担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承办院系(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院系”)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审核《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校外教学场所的校舍安全、办学条件和办学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进行校外教学场所设置审批。
  (3)《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4)《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加强日常监管。
  3.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应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实施。
  (1)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与“设点单位”起草签订《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规范校外教学场所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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