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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2.高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校舍资源时须严格审核该办学机构的办学资质。租用高校校舍资源的校外办学机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具有与办学项目相一致的办学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校舍资源,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与稳定。
  4.高校应加强对租赁大学校园内校舍资源的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或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校外办学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应立即查处,终止租赁合同,责令停止在校园内办学,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1)校外办学机构存在擅自改变办学形式、办学项目和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
  (2)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能提供审批机关新换发的《办学许可证》。
  (3)校外办学机构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改变校舍资源租赁用途。
  (4)校外办学机构在租赁办学过程中,存在侵害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权益,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等风险和隐患的行为。

  附件2: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加强和完善学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及其名称
  (一)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功能和名称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是高校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求学者就地学习,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高校及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主办院校”)在校外设立的夜大学教学点、函授学院教育点和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其命名一般可分成:
  1.高校因开展业余面授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教学和授课活动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夜大学教学点”。
  2.高校因开展函授形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面授辅导教学和授课活动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函授站”。
  3.高校设置的具有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类继续教育等综合性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点”。
  高校校外教学场所以“分部(或校区)”命名的,应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高校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校外教学场所。
  (二)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和管理,仍按教育部颁布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要求
  (一)资质合法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办学主体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1.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主办院校,应是经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校或其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夜大学、函授学院)。所设专业(或办学项目)必须是符合教育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高校所属二级院系(或部门)不应以高校或院系(或部门)名义,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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