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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具有较强行业特征的高校(特别是行业部门或企业所属高校),应充分发挥依托隶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优势,主动为行业(或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服务,开发行业(或企业)发展急需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举办地区和行业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或主动争取接受企事业用人单位的委托,举办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员工委托培训班。
  4.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优势,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创新继续教育项目内容、教学方式和学习形式,注重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品牌建设。
  (三)面向在职从业人员,提供高等教育自考助学服务
  1.高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应坚持业余办学形式。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或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面向在职从业人员,举办全业余的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为社会考生提供优质的自考助学辅导服务。
  2.高校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应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并向上海市教委和市自考委办公室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或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和管理。
  3.高校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外地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班。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举办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
  1.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引进开设的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等高等教育项目,应是国外(或境外)同类大学的优质品牌课程和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项目。
  2.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举办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和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五、高校的校舍资源管理和出租出借闲置校舍的归口管理
  (一)建立学校校舍资源归口统一管理制度
  1.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校舍资源和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的审批(以下简称“校舍资源主管校长”)。同时,明确学校校舍资源使用和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校舍资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学校校舍资源的使用和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和管理。
  2.学校将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或提供校舍资源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应事先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对从事该办学活动的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资质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核认定,从源头上防止高校校园内的无证办学和违规合作办学。
  3.未经校舍资源主管校长和校舍资源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各二级学校、系、部门(或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将学校校舍资源用于收费办学活动(或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不得擅自将学校校舍资源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
  (二)学校校舍资源的使用
  1.高校校舍资源(包括由国家财政投资或由高校自行筹资建设的校区建筑,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宿舍楼及各种教学、生活辅助建筑与设施),应主要用于学校计划内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和科研,以及学校及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同时,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校舍资源的教学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面向社会,面向社区,开展各类公益性社会服务。
  2.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使用学校校舍资源,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以业余形式和短期脱产学习形式为主。
  高校不应将学校的全日制寄宿制办学校舍资源提供给学校所属承办院系,用于举办学习期限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或全脱产)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班。
  (三)学校闲置校舍的出租出借和管理
  1.高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的校舍资源必须是学校的闲置校舍,且校舍安全达标和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高校的学生宿舍等全日制寄宿制办学资源,原则上不应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以确保高校校园安全和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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