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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高校发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编制,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印制和发布。
  (2)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高校发布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编制,所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核备案后,印制和发布。
  (3)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等。下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高校发布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共同编制,报高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并备案编号存档。
  高校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因办学需要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按照上述要求审批备案。
  3.《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内容审核
  (1)高校应对学校发布的各类《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应认真审核审批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确保学校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清晰。
  继续教育项目的承办院系不得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校长批准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与审批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2)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载明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和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严格区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严格区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发布含有虚假模糊和误导信息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内容。
  四、明确定位,统筹规划,推进和发展高校继续教育
  高校要把发展继续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控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统筹管理,协调发展。普通高校举办的继续教育,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业余形式的高中后和大学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大力开展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坚持业余学习的办学形式,发展成人高等教育
  1.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不举办(或不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脱产班。不举办(或不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以招收外省市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
  2.高校举办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应是主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试点的高校,应控制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努力提高教学课件、学习支持服务的质量。
  3.高校举办全脱产学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班,其学习期限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不以“提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以招收外省市生源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全日制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套读班。
  (二)发挥高校专业学科优势,调整充实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结构和内容,适应在职从业人员就职进修和终身学习需求
  1.高校应积极鼓励各承办院系,努力满足广大市民(特别是在职从业人员)日益增长的“掌握知识、提高技能、提升素质”的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提高本市终身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
  2.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品牌特色和承办院系的专业优势、师资和资源优势,调整充实继续教育办学项目,面向社会需求,开发举办适应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需求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社会紧缺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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