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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2.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应确保完成本院系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凡在学历教育中师生比已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当年有教学管理事故记录,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应停止其承办继续教育(含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
  3.承办院系若有违规办学行为(或记录),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终止其承办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并查处和追究违规办学责任。
  三、完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一)高校在校内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1.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申报。
  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事先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书面申报。申报材料由承办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申报材料除办学申请和可行性分析外,还应包括:实际办学单位和办学人员、项目内容和性质(或层次)、教学计划和证书颁发、招生对象和招生简章与广告宣传、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内容。
  2.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审批。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收到承办院系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后,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审核所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可行性和办学规范性。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报高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办院系申报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中,若存在以联合办学名义(或承包办学方式)出让学校办学权教学权等情况;或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雇用个人代理行使招生权限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不予批准,并及时上报主管校长予以坚决制止。
  3.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备案。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批准实施的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批复承办院系并登记备案。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校园网上予以集中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院系和办学负责人、项目名称、办学内容和层次(或性质)、招生对象和证书颁发等。
  4.加强继续教育办学的过程监管和检查评估。
  (1)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校内各承办院系继续教育办学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加强办学过程监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2)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加强对全校各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协调指导,及时制止和查处校内未经申报审批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高校在校园外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审批和管理
  1.高校在校园外开展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包括在高校校园外与其他办学机构或单位的合作办学),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2.经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由高校在校外投资举办的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办学所在地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属地化管理。
  3.凡以高校名义(或使用高校校名)的办学申请,均需经过高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并出具公函。
  (三)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1.《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发布单位。
  (1)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含:新闻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下同),应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和发布。
  (2)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印制和发布。
  (3)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统一印制,以高校名义发布。
  (4)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承办院系统一印制和发布。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外合作方不得以高校或承办院系名义,印制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高校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的校外合作单位(或设点单位)不得擅自以校外教学点(或分部或校区)名义,印制和发布各类《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
  2.《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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