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29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卫生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给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盟卫生局。
(四)增加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工作。
(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卫生政策、规划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盟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盟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盟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盟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