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20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环境保护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各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测算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拟定中的技术工作,环境统计的汇总分析,以及环境统计年报、统计报告的起草工作委托给阿盟环境监测站。
(四)将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盟级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工作委托给阿盟环境监察支队。
(五)加强环境形势分析、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参与宏观决策职责。
(六)加强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和规划环评职责,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
(七)加强污染防治、污染物减排管理和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与考核职责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建设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审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盟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全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旗区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