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巩固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和商洛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年内适时将渭南、延安和安康市纳入试点范围。全年实现在7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
2.规范和完善基层药品“三统一”工作,做好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报销、零差率销售等各环节管理工作,确保基本药物的足额保质供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4.积极推行国家颁布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负责)
5.组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遴选专家库。制订出台省级基本药物目录,并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目录调整情况,实时补充完善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6.积极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加强对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进一步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商务厅负责)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新的人事分配制度。
1.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的财政补偿机制,制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加强对各地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机制的转变。(省财政厅负责,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2.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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