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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3.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省卫生厅负责)

  (二)加快市级统筹,提高保障水平。

  1.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30元,筹资标准提高到人均每年150元。(省财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

  2.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3.在全省50%的市区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4.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负责)

  6.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7.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方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8.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9.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1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陕西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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