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工作的通知
(津民发〔2010〕2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天津妇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的通知》(津妇发〔2010〕16号)精神,现就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员、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楼栋长、驻社区单位热心于社区建设事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美誉度的优秀母亲均可参加评选。已获得过市级以上“十大杰出母亲”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再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天津生活居住满5年的女性公民。
(二)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家庭和睦,孝老爱亲,以德育人,科学施教,教育子女效果显著。
(三)无私奉献,热心公益,具有高尚情操和博大胸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热爱生活、积极进取,在天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
(五)事迹真实感人,催人奋进,在本地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十大杰出母亲”评选主要推荐类型(参考)见附件。
三、推荐名额与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自荐与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推荐方式进行。
(一)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报人选事迹进行初步筛选,确定1名候选人,撰写500字左右的简介(附电子版),填写《天津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表》后,于3月26日前一并报送市民政局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推荐办公室(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处)。
(二)市民政局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区(县)推荐候选人事迹进行初评,在进行直接考察和综合审定后,确定2名推荐人选,形成600字的考察推报意见(加盖公章)。由候选人填写正式推报登记表、撰写1500字的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用A4纸打印10份并附电子版与推报意见一并报送至市第二届“十大杰出母亲”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