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 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