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建科〔2010〕20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