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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2010年度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检查时,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各建管处要依据附表1的内容逐条认真检查,并如实填报检查表,作为省厅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8月31日以前),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各市、各建管处分别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并开展专项检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管处要认真参加培训,并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要对本地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要严肃查处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却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管处要组织本地施工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整改。要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详细登记,逐一建立台帐。不定期开展对本地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抽查,要对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举一反三,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复查,对复查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向省厅提出处罚建议。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管处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方案要于5月1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检查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情况汇报,附表2的电子版)。
  (二)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组进行复核。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罚;发现“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各市、各建管处检查组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要通报批评。
  (三)第三阶段(2010年10月),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检查情况汇总,对问题企业进行处罚,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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