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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保〔2010〕224号)


石家庄、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市房管局、发展改革委,承德、张家口、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制定和完善规划、年度计划。尚未按《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保〔2010〕63号)要求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地方,要加快工作进度,抓紧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关于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各地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对拟申请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并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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