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府字〔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科学合理制定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两个(城市、农村分别为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调整为一个。即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3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提高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达到180元以上,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达到75元以上。1-2月份新增的保障金在今年3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提高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差水平的重要性,结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全面开展普查,严格保障范围和对象,完善操作程序,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组织,实行分类施保,分档救助,全面提升城乡低保的保障水平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