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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萍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盘活本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发挥土地最大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现有城市建设中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需要调整的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适用本办法,新城区范围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收购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承担(以下简称收储机构)。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有土地的收购工作。
  第四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城市规划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依法由市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开发、改变用途:
  (一)单位搬迁、解散、改制、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土地;
  (二)原为工业或其他用途建设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三)原土地性质属划拨,依法需办理出让并重新建设的土地;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发生重大调整,或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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