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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4.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2.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金、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监督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并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奠定基础。市级统筹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需的工作经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基金收入(家庭及个人缴费部分)征缴任务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经费,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重点,按照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确保尽快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各级财政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促进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机制创新和完善。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后,各县(区)不再出台相关政策标准,如确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市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涉及本实施方案的内容,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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