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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具体措施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赣府厅发〔2007〕17号和100号文件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退役士兵,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成年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12种,分为二类。Ⅰ类,6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6种:(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病;(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12)慢性支气管炎。特殊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补偿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5000元;Ⅱ类为5000元。
  3.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年度内第四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转外诊50%。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额)为成年人30000元,未成年人60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和统筹基金管理机制
  1.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筹措。从2010年开始,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具体由市财政按照县(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的3%,在中央、省、市财政拨付县(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提取。2010年以前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和建立的风险基金继续留存县(区),不再上交,但应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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