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7.指导监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工作,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
8.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9.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违法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工伤、医疗等政策规定和标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2.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待遇支付政策;
3.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
4.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地方工会组织:
1.依法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2.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有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3.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财政部门:根据分级负担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落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必需经费,并编制财政预算草案。
(六)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