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5.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6.按照职能分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及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具体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
1.组织拟订职业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根据江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协助本级政府草拟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
3.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申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资格,并按照权限负责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落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能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8号)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
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7.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工作;
9.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负责并指导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和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