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旅游示范县(市)物价局:
为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促进我省游览参观点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有关要求和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费政策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经发〔2010〕4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制度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制度是指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游览参观点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相关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根据各类游览参观点观赏价值、游客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游览参观点产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保护旅游资源和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对部分委托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博物馆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进行综合论证、评估,提出价格水平协调意见,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提供决策参考依据的制度。
二、协调原则
省上委托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市级管理的不能高于省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县级管理的不能高于市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市级管理的门票价格确需高于省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县级管理的确需高于市级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由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协调范围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的范围是委托市县管理的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博物馆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含景区内停车场收费和索道、电瓶车、观光车等交通服务票价)。
各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所属县(市、区)未列入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范围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