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不再属于包干对象范围的,包干协议自动解除。
(二)参保人员要求退出个人账户资金包干的,应到原办理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解除包干手续。
(三) 因参保人员未能保持银行账号有效,致使医保经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转划入包干资金的,包干协议自动解除。
五、包干资金支付和结算
(一)医保经办机构于医保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个人账户包干资金转账划入符合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条件的参保人员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金额为上年度医保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及利息。
(二)医保经办机构医疗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支付名单,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账户包干支付金额,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名单和金额支付包干资金。
(三)符合包干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其个人账户包干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划入;特殊情况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其个人账户包干资金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先划入,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再按基金往来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医保年度是指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包干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三)个人账户资金包干相关信息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相关渠道公布,供参保人员查询。
(四)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与《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0]13号)规定一并施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协议
附件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协议
甲方:宁波市(__________区)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_医保号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包干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经甲方核实,确认乙方为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对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个人账户资金包干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在包干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或发生金额低于该年度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总额且未申请零星报销的,符合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支付条件,可享受该年度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资金包干待遇。